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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[Yi]總局《全(Quan)國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》
作者: 發布于:2017/11/9 10:46:31 點擊量:

 

 
公文名稱:

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(Ju)《全國專[Zhuan]業标準化技[Ji]術委員會管理辦法》(總局令第191号[Hao])

索 引 号: 000019449/2017-17558-0501568 發文單位(Wei): 法規司  主題分類: 總局令
文(Wen)    号: 總局令第191号[Hao]  印發日期[Qi]: 2017-11-06  發布日期: 2017-11-06

191

《全國專業(Ye)标準化技[Ji]術委員會管理[Li]辦(Ban)法》已經201710月[Yue]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(Jian)驗檢疫總局(Ju)局務會(Hui)議審議通過,現予[Yu]公布,自201811日起[Qi]施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局[Ju] 

20171030


全國專業标準化(Hua)技術委員[Yuan]會管理(Li)辦法[Fa]

 

第[Di]一章          總則

第一條 為加強全國專業标準化技(Ji)術[Shu]委員會(以下[Xia]簡(Jian)稱技術委(Wei)員會)管理,科學公正開展[Zhan]各專業技術領域标準(Zhun)化工(Gong)作,提高标(Biao)準制定質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标準化法》《中華[Hua]人民共和國(Guo)标準化法實(Shi)施條例》,制(Zhi)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 技術委[Wei]員會是在[Zai]一定專業領域内[Nei],從事國家标[Biao]準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标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。

本(Ben)辦法适用于技術[Shu]委員會的構成、組建、換屆、調整和監督管理。

第[Di]三條 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(以下簡[Jian]稱國家質檢總局(Ju))負責技(Ji)術委員(Yuan)會(Hui)的統一管理。

國(Guo)家标準化管[Guan]理委員會(以(Yi)下(Xia)簡稱國家标準(Zhun)委)負[Fu]責(Ze)技術(Shu)委員會的規劃、協調、組建和管理(Li),并履行以下(Xia)職責:

(一)組織實施[Shi]技術委(Wei)員會管理相關的(De)政策和制度;

(二)規劃技術(Shu)委員會(Hui)整體建設和(He)布局;

(三(San))協調(Diao)和決定(Ding)技術委員會的組建、換[Huan]屆、調整(Zheng)、撤銷、注銷等事項;

(四)組織技術委員會相關人員的[De]培訓;

(五)監督檢查技(Ji)術委員會[Hui]的工作,組織對技(Ji)術委員(Yuan)會的[De]考(Kao)核評估;

(六)直接管理綜(Zong)合性、基礎性和[He]跨部門跨領域的[De]技(Ji)術委員會;

(七)其他與技術委員會管理有關的職責(Ze)。

第四條 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[Men]、有關行(Hang)業協會(Hui)受國家标準委委托(Tuo),管理本部門、本行業的技術委員會(Hui),對技術委員(Yuan)會開展國家标準制修(Xiu)訂以及國[Guo]際标準化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。

第五條 省[Sheng]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(Fu)标準化行政[Zheng]主管部門受[Shou]國[Guo]家标準委(Wei)委托,協(Xie)助國家标準(Zhun)委管理本行政區域内(Nei)的技術[Shu]委員[Yuan]會,為技(Ji)術委員會開[Kai]展[Zhan]工[Gong]作創造條件。

第六條 技術委員會應當科學合[He]理、公開公(Gong)正、規範透明(Ming)地開展(Zhan)工作,在本專業領域内承擔以(Yi)下工作職[Zhi]責:

(一(Yi))提出本專業(Ye)領域标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[Yi];

(二)編制本專業領域國家(Jia)标準體系,根(Gen)據社會各方(Fang)的需求,提出本專業領域制修訂國(Guo)家[Jia]标準項目建(Jian)議;

(三)開展國家标準的起[Qi]草、征求意見、技術(Shu)審查、複審及國家标準外文版的組織翻譯和審查工作;

(四)開展[Zhan]本專業(Ye)領域國家标(Biao)準的(De)宣貫[Guan]和國家标準起[Qi]草人員的培訓[Xun]工作;

(五)受國家标準委委托,承擔歸[Gui]口國(Guo)家标準(Zhun)的解釋工作;

(六)開展标準實施情況的評估、研究分析(Xi);

(七)組織開展本領域[Yu]國[Guo]内外标準一緻性比對分析(Xi),跟蹤、研究[Jiu]相關領域國際标準化的發展趨勢和工[Gong]作動态;

(八(Ba))管理下設分技術委員會;

(九)承擔國家标準委(Wei)交辦的[De]其他工作[Zuo]。

技術委員會(Hui)可以接受政府[Fu]部門、社會團體、企事[Shi]業單位委托,開展與本專業領[Ling]域有關的[De]标準化工作。

分技術[Shu]委員(Yuan)會的[De]工作職責參(Can)照技術[Shu]委員會的[De]工作職責執行[Hang]。

第二[Er]章          組織(Zhi)機構

第七條(Tiao) 技術[Shu]委員會由委員(Yuan)組成,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(Xing)和(He)代表性,可以來(Lai)自生産者、經營者(Zhe)、使用者、消費者、公(Gong)共利益方等相關方[Fang]。來自[Zi]任意一方的委員人數不得[De]超過委員[Yuan]總數的1/2。教育科研(Yan)機構、有關行政主管(Guan)部門、檢測及[Ji]認證機構[Gou]、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[Gong]利益方代(Dai)表。

第八條 技術(Shu)委員會委員不少于25人,其(Qi)中主任委員1名,副主任委員不超過5名。

同一單位在同一技術委[Wei]員會任職的委員不得超[Chao]過3名。主(Zhu)任委員和副主(Zhu)任委員不得來(Lai)自同一單位。同一人不得(De)同時在3個(Ge)以(Yi)上技術(Shu)委員會擔任委[Wei]員。

第九條 技術委員會委員應(Ying)當具備以(Yi)下條件:

(一)具(Ju)有[You]中級以上專業技術(Shu)職稱,或者具有[You]與中級以上(Shang)專(Zhuan)業技術職稱相(Xiang)對應的職務;

(二)熟悉[Xi]本專業領[Ling]域業(Ye)務工作,具有較高理論水平、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(De)實踐經驗;

(三)掌握[Wo]标準化[Hua]基礎知識(Shi),熱心标[Biao]準(Zhun)化事業(Ye),能積極(Ji)參加标準化活動,認真履[Lü]行委[Wei]員的各項職責[Ze]和義務;

(四)在我[Wo]國(Guo)境(Jing)内依法設[She]立的法人[Ren]組織任職的人員,并[Bing]經[Jing]其任職單位[Wei]同意推薦;

(五(Wu))技術委員會章程[Cheng]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
第十條 技術委(Wei)員[Yuan]會主任委(Wei)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當具(Ju)備以(Yi)下條件:

(一)本專業領域的技術(Shu)專[Zhuan]家;

(二)在本專業領域内享(Xiang)有(You)較高聲譽,具有(You)影響力;

(三)具有高級以上(Shang)專業(Ye)技術職稱,或者(Zhe)具有與高級以(Yi)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;

(四(Si))熟悉技術(Shu)委員會管理程序和[He]工作流程;

(五)能夠高[Gao]效[Xiao]、公正履行職責,并[Bing]能兼顧各方利益。

第十一條 主(Zhu)任委員負責(Ze)技術委員會(Hui)全面(Mian)工作,應(Ying)當保持公平公正立場。主任委員負責(Ze)簽發會議決議、标準報批文件等技術委員會重要文件。主任(Ren)委員可以委托[Tuo]副主任委員簽發标(Biao)準報批文件等重要[Yao]文件(Jian)。

第十二條 技術委(Wei)員會設秘書(Shu)處,負責(Ze)技術[Shu]委員會的日(Ri)常工作。秘書[Shu]處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(Yi)下條件:

(一)在我國境内依法設立、具有獨立(Li)法人資(Zi)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[Ti];

(二)有[You]較強的技術(Shu)實[Shi]力和行業影響力;

(三)有連續3年(Nian)以上開展标準[Zhun]化(Hua)工作[Zuo]的經驗[Yan],牽頭起草過3項[Xiang]以上國際标準、國家标準或者[Zhe]行業[Ye]标準;

(四)将(Jiang)秘書處工作納入本[Ben]單位工(Gong)作[Zuo]計劃和日常工作,并為秘書處開展(Zhan)工作提供必要(Yao)的經費和(He)辦公條件;

(五)有(You)專(Zhuan)職工作(Zuo)人員,能夠督促秘書[Shu]處專(Zhuan)職工作人員認真履[Lü]行職責,确保秘書處(Chu)各項工作公正[Zheng]、公平地開展;

(六(Liu))國家标準委規定[Ding]的[De]其他條件(Jian)。

秘書處具體職[Zhi]責和工作制度,由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(Ding)。

兩個單位聯合承擔秘書(Shu)處,應當在秘書處工[Gong]作細則中明确牽頭承擔單位[Wei]及各自職責。

第十三條 技術委(Wei)員會秘[Mi]書處設[She]秘書(Shu)長1名,副秘書長不超過5名。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應當由委員兼任[Ren],不得來(Lai)自同一單位。

秘書(Shu)長應當由秘[Mi]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(Ren),具有較強[Qiang]的組織協調能力,熟悉[Xi]本領域技術[Shu]發展情況以及(Ji)國内外标(Biao)準化工作情況,具有[You]連續3年以上标準[Zhun]化工作經曆。

第十四條[Tiao] 秘書(Shu)長負責技(Ji)術委[Wei]員會秘書處日常[Chang]工作,副秘書[Shu]長[Zhang]協助秘書長[Zhang]開展工[Gong]作。秘(Mi)書[Shu]長和副秘書長具體職(Zhi)責由(You)技術委(Wei)員會章程[Cheng]規定。

第十五條(Tiao) 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當積極參加技術(Shu)委員會的活動,履[Lü]行以(Yi)下職責:

(一)提出标準制修訂等(Deng)方面的工[Gong]作建議;

(二)按時參加[Jia]标準(Zhun)技術審查和标準複審,按[An]時參加技術委員會年會等工[Gong]作會議;

(三)履行委員[Yuan]投票表決[Jue]義務;

(四)監督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秘書長、副秘書(Shu)長(Zhang)及[Ji]秘書處的工作;

(五[Wu])監督技術委員會(Hui)經費的使用;

(六(Liu))及時(Shi)反饋技術委員會歸口标準實[Shi]施(Shi)情況;

(七[Qi])參(Can)與本專業領域國際标準[Zhun]化工作;

(八)參加國(Guo)家标準委及技術委員會組織的[De]培(Pei)訓;

(九)承擔技術委[Wei]員會[Hui]職責範圍内[Nei]的相(Xiang)關工作;

(十)技術委員[Yuan]會章程規[Gui]定的其他職責(Ze)。

委[Wei]員享有表決(Jue)權,有權獲[Huo]取技術委員(Yuan)會的資(Zi)料和[He]文件(Jian)。 

第十[Shi]六條 根據工作(Zuo)需要,技術委員(Yuan)會可以設顧問,顧問不超(Chao)過5人。顧問應當為本專業領域的專(Zhuan)家或者學者(Zhe),由技術委員[Yuan]會聘任,無表[Biao]決權。

第十七條 根據工作(Zuo)需要,技術委(Wei)員會[Hui]可以設觀察員。觀察員可(Ke)以獲得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,列席(Xi)技術[Shu]委員會會議、發表意見、提出建[Jian]議,無[Wu]表決權。觀[Guan]察員(Yuan)條(Tiao)件由技術委員會[Hui]章程(Cheng)規定。

第十八條[Tiao] 專業領域相關聯的技術委員會之間應當建立聯絡關系,互派聯絡[Luo]員,協(Xie)調(Diao)相關技術問題。聯絡員可以獲得其負責聯絡的技術委員會[Hui]的[De]資料和文件,列席[Xi]相關工作會議,發(Fa)表意見、提出[Chu]建議[Yi],無表決權。聯絡[Luo]員應[Ying]當及時向所[Suo]屬技術委員會報告聯(Lian)絡工作情況。

第(Di)十九[Jiu]條 技術委員會應當[Dang]每年至少召[Zhao]開(Kai)一次年會,總結[Jie]上年度工作,安(An)排下年度計劃(Hua),通[Tong]報經費使用情況等。全體委員應當參[Can]加年會。技術(Shu)委(Wei)員會可以[Yi]根據需[Xu]要不定期召開會(Hui)議,研究處理相關工作。技(Ji)術委員會召[Zhao]開會議時,應(Ying)當提前通知全體委(Wei)員。

第[Di]二十條 以下事(Shi)項應當由秘書[Shu]處形(Xing)成提案,提交全[Quan]體委[Wei]員審議,并形成會議[Yi]紀要:

(一)技術委員會章程(Cheng)和秘[Mi]書處工作細則;

(二)工作計劃;

(三[San])本專業領域标(Biao)準體系表;

(四(Si))國家标準制修訂(Ding)立項建議;

(五)國家标準送審稿;

(六[Liu])技術委員會(Hui)委員調整建[Jian]議[Yi];

(七)工作經費的[De]預決算及執行[Hang]情況;

(八)分技術委員會[Hui]的(De)組建(Jian)、調整、撤銷(Xiao)、注銷[Xiao]等事項;

(九)分(Fen)技(Ji)術委[Wei]員會的決議;

(十)技術[Shu]委員會(Hui)章程規定應(Ying)當審議的其他事項。

(一)、(四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事(Shi)項[Xiang]審議[Yi]時,應當提交全體委員表決,參(Can)加投票的委員不(Bu)得少于3/4。參加投票[Piao]委(Wei)員2/3以上(Shang)贊成,且反對意[Yi]見不[Bu]超過參加投票委員[Yuan]的[De]1/4,方為通過。表決結(Jie)果應當形成決議(Yi),由秘書處存檔[Dang]。

第二十一條(Tiao) 技術委員會開展國家标準制修訂(Ding)和國際标準化工作的程序[Xu]按照有關規[Gui]定執行。

第二十(Shi)二條 專業領域較寬的(De)技術委員會[Hui]可以組建[Jian]分技術委員[Yuan]會。分技(Ji)術委員[Yuan]會(Hui)委員不少[Shao]于15人,其中主(Zhu)任委員(Yuan)和秘書長各1名,副主任委員和(He)副秘書長各不超過3名。

分技術委員會(Hui)的其他要求參照本章[Zhang]規定執行。

第三[San]章          組建、換屆、調整

第二十三條 技術委員會組[Zu]建應當遵循(Xun)發展[Zhan]需要、科學合(He)理、公開公正、國際接軌的(De)原則。

第二[Er]十四條 技術委(Wei)員會的組[Zu]建應當符[Fu]合以(Yi)下條(Tiao)件:

(一)涉及的專業領域為[Wei]國民經濟和社[She]會發展的重要領域,符合國家(Jia)标準化發展戰[Zhan]略、規劃要求;

(二[Er])專業領[Ling]域一(Yi)般[Ban]應當(Dang)與國際标準[Zhun]化組織(ISO)、國際(Ji)電工委員會(IEC)等(Deng)國際[Ji]組織[Zhi]已設立技術委員會的專(Zhuan)業領域相對(Dui)應;

(三)業務[Wu]範[Fan]圍明晰,與其[Qi]他[Ta]技術委員會無業務交叉;

(四)标準體系框架明[Ming]确,有較[Jiao]多的國家标準制修訂工作需求;

(五)秘書處承擔單位[Wei]具備(Bei)開展工作的[De]能[Neng]力和條件[Jian]。

業務範圍能納入現有[You]技[Ji]術委員會的,不得組建新(Xin)的技術委員會。

第二十五條 技術委員會(Hui)的組建程序包(Bao)括提出申請、公示、籌建、成立。

第二十六條[Tiao] 國務[Wu]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、有(You)關行(Hang)業協會[Hui]以及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标準(Zhun)化行政主管部門(以下簡(Jian)稱籌(Chou)建單位)可以(Yi)向國家标準委提出(Chu)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。籌建申請應當說明技術委(Wei)員會籌建的必要性、可[Ke]行(Hang)性、工作[Zuo]範(Fan)圍、标準體系、國内[Nei]外相關技[Ji]術組織情[Qing]況[Kuang]、秘書處[Chu]承擔(Dan)單位有關[Guan]情況等。

綜合性(Xing)、基礎性和跨部[Bu]門跨領域的技術委員(Yuan)會[Hui]由國家标準委研究[Jiu]決[Jue]定籌建單位[Wei]。

第二(Er)十七條(Tiao) 國家标準(Zhun)委(Wei)組織專家對籌建申(Shen)請材[Cai]料進行(Hang)評審。經評審符合組建條件(Jian)的,由國[Guo]家标準委對[Dui]外公(Gong)示技術委員會的名稱、專業領域、對口國際組織、籌建[Jian]單[Dan]位、業務指[Zhi]導單位、秘(Mi)書處承擔單位等,并征集意向委員。公示期為30日[Ri]。

公示期屆滿,符合要求的,予以籌[Chou]建。

第[Di]二十[Shi]八條 籌建(Jian)單位應當在同意籌建後6個(Ge)月内,向國家[Jia]标準[Zhun]委報送(Song)組建方(Fang)案。組建方[Fang]案應當包括:

(一)技術委員會基本信(Xin)息表;

(二)技[Ji]術委員會委員名單(Dan)及登(Deng)記表;

(三)技(Ji)術委員會[Hui]章程草案,包括[Kuo]工(Gong)作原則、範圍、任務、程序,秘書處職(Zhi)責,委(Wei)員、顧問、觀察員的條件和(He)職責,經費管理(Li)制度等;

(四)秘書處工作[Zuo]細(Xi)則草案,包括工作原則、秘書處工作[Zuo]人員條件和職責、會議制(Zhi)度、文(Wen)件制度[Du]、檔案制度、财務制度等(Deng);

(五)标準體系框(Kuang)架及标準體系表草案;

(六[Liu])秘書[Shu]處承擔單位支持措[Cuo]施;

(七)未來(Lai)3年工作規(Gui)劃以(Yi)及下一[Yi]年度(Du)工[Gong]作計劃草案;

(八)國家标準委[Wei]規定的[De]其他(Ta)内容。

第二十九條 國家标準委應當[Dang]将技術委員會委員名單向社會公示,公示期(Qi)為30日。

公示期(Qi)屆[Jie]滿,符合要求的(De),由國家标準委公[Gong]告成(Cheng)立。

第三(San)十條(Tiao) 組建分技[Ji]術委[Wei]員會,應當(Dang)符合以下條件:

(一)業務範圍明(Ming)晰,并在所屬技(Ji)術委(Wei)員會的業務範圍内(Nei);

(二)标(Biao)準體[Ti]系框架[Jia]明(Ming)确,且可以歸口(Kou)的國家标準或者國(Guo)家标準[Zhun]計劃項目不得少[Shao]于5項;

(三)有國(Guo)際對(Dui)口(Kou)技術委員會的(De),原(Yuan)則(Ze)上應當與國際對口保持一緻。

第三十一條 技術委[Wei]員會組建(Jian)分技(Ji)術委員會的建議,應[Ying]當經全體[Ti]委員表決通過。同意組建的,由技術委員(Yuan)會公開征集委員,制定組建方案。組建[Jian]方案經技術[Shu]委員會業務指(Zhi)導單[Dan]位同意後,報送國家标準委。

國[Guo]務院(Yuan)有關行政主管部門、有關行業協會以及[Ji]省、自[Zi]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标(Biao)準化行政(Zheng)主(Zhu)管部門組建分技術委[Wei]員會的建議,應當(Dang)經分技術委員會[Hui]所屬技術委員會(Hui)全體委員表(Biao)決通過。同意組[Zu]建的,由(You)提出分技術委[Wei]員會組(Zu)建建議的單位公[Gong]開征集委員[Yuan],制定組建方(Fang)案(An),報[Bao]送國家标準(Zhun)委。

分技術委員會組建方案的(De)内容應當符合[He]本辦法第二[Er]十八條有關[Guan]規定。

國家标準[Zhun]委按[An]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公告成立分技術委員(Yuan)會。

第三十二條 對(Dui)新技術新産業新(Xin)業态(Tai)有标準化[Hua]需求但暫不(Bu)具備組[Zu]建技術委(Wei)員會或者分技術委[Wei]員會條件的,國家标準(Zhun)委可以成立标準[Zhun]化工作組,承擔國家[Jia]标[Biao]準制修訂相關工作。标準(Zhun)化工作組不(Bu)設分工作[Zuo]組,由國家(Jia)标準委直接管理,組建程[Cheng]序和管理要求(Qiu)參照技術委員會執(Zhi)行。

标準化[Hua]工作組(Zu)成(Cheng)立3年後,國家(Jia)标[Biao]準委(Wei)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估。具備[Bei]組建技術委員會[Hui]或者分技術[Shu]委員會條件的,按本(Ben)辦法有關規定組建(Jian);仍不(Bu)具備組建條[Tiao]件的,予以撤銷。

第[Di]三十(Shi)三條 技術委員會、分技術委員會、标準化(Hua)工作組由國[Guo]家标準委統[Tong]一順序編号(Hao),分别為SAC/TC×××、SAC/TC×××/SC××、SAC/SWG×××。

第三十四條 技[Ji]術(Shu)委員會每屆(Jie)任期5年,任期屆滿應當換屆。換(Huan)屆前應(Ying)當公開征集[Ji]委員,技術委(Wei)員(Yuan)會秘書處提出換屆(Jie)方案(An)報送籌建單位。

籌(Chou)建單位應當[Dang]對換[Huan]屆方案進(Jin)行審核,并(Bing)于技術委員會[Hui]任期屆滿前3個月将換屆方案報送國家标準委。

國[Guo]家(Jia)标準委按照(Zhao)本辦[Ban]法第二十九條有關[Guan]規定(Ding)進行公示,公示期屆滿,符合要[Yao]求的,予以換屆[Jie]。

分技(Ji)術委員會換屆程序和要求參照技術委(Wei)員會執行。

第三十五(Wu)條 根據工作需要,經技術委員會全體委[Wei]員表決,技術委員會[Hui]可以提出委員調整(Zheng)的建(Jian)議,并報送國家标準委予以調整。委員[Yuan]調整[Zheng]原則上[Shang]每年不得超過一次,每次調整不得超[Chao]過委員總數的1/5

分技術委[Wei]員[Yuan]會的委員調整參照技[Ji]術委員會執(Zhi)行。

第三十六條[Tiao] 籌建單位[Wei]可以提出調(Diao)整相關[Guan]技術[Shu]委員會工[Gong]作範圍或者名稱、秘書處(Chu)承擔(Dan)單位以及注銷技術委[Wei]員會等(Deng)建議(Yi),并報送國(Guo)家(Jia)标準委[Wei]予以(Yi)調整、注銷。

分(Fen)技術委員會籌建單位、技術委員會可以提出調整分技術委員(Yuan)會工作範圍或者名稱、秘(Mi)書處承擔單位[Wei]以及注銷[Xiao]分技術委員會等建議。相(Xiang)關建[Jian]議應當[Dang]經技術委員(Yuan)會全體委員表決通[Tong]過,并由分技術委員[Yuan]會籌建單[Dan]位報送國家标[Biao]準委調整、注銷[Xiao]。

第三十(Shi)七條 根據技(Ji)術委員會整體規劃和國際對口變化需要,國家标準委可以直接調整(Zheng)技術(Shu)委員[Yuan]會、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範圍、名稱、秘書處承擔單位等。對标準[Zhun]化工作需求很少或[Huo]者相關[Guan]工作可(Ke)以并入其他技術委員會的,國家标準委對技(Ji)術委員會或者[Zhe]分技(Ji)術委員會(Hui)予以(Yi)注銷。

第四章          監督管[Guan]理

第三十八條(Tiao) 國家标準(Zhun)委、國務院有(You)關行政主管[Guan]部門、有關行業[Ye]協(Xie)會以及(Ji)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[Fu]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(Men)應當對技術委(Wei)員會進行(Hang)監督檢查。國務[Wu]院有關行政主管部(Bu)門、有關行業協(Xie)會以及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(Shi)人民政府标準化行(Hang)政主管部門應當将技術委員(Yuan)會的監督(Du)檢查(Cha)情況[Kuang]報送[Song]國家[Jia]标準委(Wei)。

第三十九條[Tiao] 國家标準(Zhun)委建立考(Kao)核評估制度,定期對[Dui]技術委員會的工(Gong)作等進行考核評估,并将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。

第四十條[Tiao] 技術委員會應當建[Jian]立内[Nei]部監督檢查制度[Du],加強自律管理,并(Bing)接受社會監督。

第[Di]四十一[Yi]條 技術(Shu)委員會(Hui)秘書(Shu)處承擔[Dan]單位應[Ying]當嚴格按[An]照國家有關财(Cai)務制度的規定[Ding],将技術(Shu)委員會的工作(Zuo)經費納入單位财[Cai]務統一管理,單獨核(He)算,專款專用。秘書處應[Ying]當向全體委員報告年度(Du)經費收支情(Qing)況。

禁止技術(Shu)委[Wei]員會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(Fei)用。嚴禁(Jin)采取攤派[Pai]、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(He)理[Li]費用。

第四十二條 國家[Jia]标準制修訂補助(Zhu)經費[Fei]按[An]照财政部有關規定進行列支。任何單[Dan]位和(He)個[Ge]人不得截留或者[Zhe]挪用國家[Jia]标準制修訂補[Bu]助經費。技術(Shu)委(Wei)員會秘書[Shu]處(Chu)承擔單位應當接受國家标準委對[Dui]國家标準制修訂補助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(Cha),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(De)審計。

第四十三[San]條 技[Ji]術委員會印章由國(Guo)家标準委[Wei]統一制發(Fa),秘書處負責管(Guan)理。技(Ji)術委員會[Hui]撤銷、注銷、變更[Geng]名稱時,應當将[Jiang]原印章交還國家(Jia)标準委。

技術委員會印(Yin)章屬(Shu)于業務專用章(Zhang),在開展本(Ben)專業領域[Yu]标準化(Hua)工作時使用,主要(Yao)用于上報材料(Liao)、請示工作、征求意見、召開會議、對外聯絡以及國家标準委規定的其他事項,不得超出範圍[Wei]使用。印章[Zhang]使用需經技術委員會主(Zhu)任委員或者其授[Shou]權的副主任委員簽[Qian]字批準。

第四十四條 技術委員會[Hui]應當每年向國家标準委報送(Song)年度工作報告,并抄送業務指導單[Dan]位、籌建單[Dan]位和(He)秘書處承擔單位。分技術[Shu]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技術委員會報(Bao)告工作。

第(Di)四十五條 技術(Shu)委員會應(Ying)當按照《标[Biao]準檔案管理辦法》的要求(Qiu)管理标準檔案。技術(Shu)委員會日常(Chang)工作的文件(Jian)材料應當及時(Shi)歸檔,妥善保管[Guan],保管期[Qi]限不得少于[Yu]5年。

第四十(Shi)六條 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家(Jia)标準委、國務院有[You]關行政(Zheng)主管(Guan)部門、有關(Guan)行[Hang]業協會以及[Ji]省、自治區、直(Zhi)轄[Xia]市人(Ren)民政府标準化行(Hang)政主管部門舉報、投訴技術委員會、委[Wei]員和[He]秘書[Shu]處違反本辦法[Fa]的行為。舉報、投訴的[De]受理(Li)單位應當及(Ji)時調查。對查證屬[Shu]實的,由(You)國家标準[Zhun]委作出(Chu)處理決定。

第四(Si)十七(Qi)條 技術委員(Yuan)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國家标(Biao)準委責令其限期整改:

(一)未按計劃完成國[Guo]家标準制修訂[Ding]和複審任務,且無正當理由的(De);

(二)标準存(Cun)在質量問題的;

(三)連續兩年沒有國[Guo]家标(Biao)準(Zhun)制修[Xiu]訂、國家标準[Zhun]複審或者國際标準(Zhun)化工[Gong]作任務的(De);

(四(Si))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表決程序的;

(五[Wu])未按規定使用和管[Guan]理工作經費的;

(六)違規[Gui]使用技術委員會[Hui]印章的;

(七)對分技術委員會管理不(Bu)力的;

(八)考核評估不合格(Ge)的;

(九)存在(Zai)其他[Ta]違規行為的。

限(Xian)期整改(Gai)期間,國家标準委不再向其下達新的工作任務。整改[Gai]期滿後(Hou)仍[Reng]不符合要求(Qiu)的,國家(Jia)标準委可以(Yi)視(Shi)情況[Kuang]調整秘書[Shu]處承擔單位[Wei]或(Huo)者(Zhe)重新組[Zu]建、撤銷技術[Shu]委員會。

被撤銷的技術委(Wei)員會的工作并入國家标(Biao)準委指定的技術[Shu]委員會。

第四十八條 技術(Shu)委員[Yuan]會有下列情形[Xing]之一的,由國家[Jia]标準委重新組建:

(一)排斥相(Xiang)關(Guan)方參與國家标[Biao]準制修訂活動、為少數相關(Guan)方謀取不正[Zheng]當利益,嚴重影響國家标準制修訂工作[Zuo]的公正、公[Gong]平的;

(二)在工(Gong)作(Zuo)中有弄虛作假行[Hang]為的;

(三)長期不開(Kai)展工作的[De];

(四)存在(Zai)其他重(Zhong)大違法違規行(Hang)為的。

重新組[Zu]建期間,技[Ji]術委員會停止一[Yi]切活(Huo)動[Dong]。

第四十九條(Tiao) 技術[Shu]委員會[Hui]秘書處(Chu)承[Cheng]擔單位[Wei]有下列情(Qing)形之一的(De),國家标準委[Wei]對秘書處承(Cheng)擔單位進行調整(Zheng):

(一)秘書處工作不力,緻使技術委員[Yuan]會無法正常開展工作(Zuo)的;

(二)利用技(Ji)術[Shu]委員會工作為(Wei)本單位或者相關[Guan]方(Fang)謀取不正當利益的;

(三)違規使用技術委員會經費(Fei),情節嚴重[Zhong]的;

(四)存在(Zai)其他重大違規(Gui)行(Hang)為的。

第五十(Shi)條[Tiao] 委員有下(Xia)列(Lie)情形之一[Yi]的,由技術委員(Yuan)會報國家标準委撤銷委員資格:

(一)未履行本辦法和技術委(Wei)員會章程規[Gui]定的職(Zhi)責的(De);

(二)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投票表決的;

(三(San))利用委員[Yuan]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[Li]益的;

(四)存在[Zai]違法違紀行為的。

第五十一條 對違[Wei]反本[Ben]辦法有關(Guan)規定的技術(Shu)委員會直接(Jie)責任人由國家标準委通報其所在[Zai]單位,由所(Suo)在單(Dan)位視情節依規給予[Yu]處分[Fen]。

第五(Wu)十二條 分技術委員會的[De]監督管理參照技術(Shu)委員會的[De]監[Jian]督[Du]管理執行。

第五章          附則

第五十三條(Tiao) 技術委員會在工作中涉及國家安[An]全、國家秘密的[De],應當遵守國家相關(Guan)法律[Lü]法規要求。

第五十四[Si]條 軍民共[Gong]建的技術委員會管(Guan)理參照本辦[Ban]法(Fa)執行。

其他制定标準的機[Ji]構組建技術委員會(Hui)可以參照本辦法。

第五十[Shi]五(Wu)條 本辦法由[You]國家(Jia)質檢總局負責[Ze]解釋(Shi)。

第五十六(Liu)條(Tiao) 本(Ben)辦法自201811日[Ri]起施(Shi)行。本辦法施行後,國(Guo)家質檢總局、國家标(Biao)準委以(Yi)前發布的規(Gui)章、規(Gui)範性文件與本[Ben]辦法規定不一[Yi]緻的,适用本辦法。

 

  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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