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款解釋:本條款(Kuan)規定了有機熱載體鍋爐及系[Xi]統内安全閥設置和安裝的要[Yao]求。
保留了原(Yuan)規程中有關氣相鍋爐設置和安(An)裝安全閥的要求,并對相關内容進行适當[Dang]的修改。有關液相鍋爐不設置安全閥的原有規[Gui]定被[Bei]取消,安全閥檢驗的一(Yi)般性規定被合并[Bing]至新規程的第[Di]六章“安全附件”中。被保留(Liu)和修[Xiu]改的内容包括(Kuo)在本條款中,新增了液相強制循環節流(Liu)減壓[Ya]蒸發[Fa]氣相系統[Tong]和液相鍋爐(Lu)裝設安全閥的要求。修改原因如(Ru)下:
對于自然循[Xun]環氣相有機熱(Re)載體系統,除[Chu]特殊情況外(Wai),鍋爐與用熱[Re]設備之間的管線(Xian)上不[Bu]得設置切斷閥(Fa)門,故兩個(Ge)安全閥可以布置在(Zai)鍋(Guo)爐上或其中[Zhong]一個可布置在與鍋爐[Lu]直接相[Xiang]連的用熱設備上及供氣母管上。關于(Yu)在氣相(Xiang)條件(Jian)下工作的安全閥應在爆(Bao)破片[Pian]前安裝一個截止(Zhi)閥[Fa]的要求,各種規範及标準(Zhun)中對此要(Yao)求的說法并不(Bu)一緻,主要的分(Fen)歧在于如(Ru)果該截止閥被誤操[Cao]作關閉,将會導緻安全閥[Fa]失效(Xiao)。為此,本條款中[Zhong]明确該截止閥[Fa]應該是一個帶有鎖(Suo)開功能的閥(Fa)門,即當系統[Tong]正常運行時,該[Gai]閥門應處于全[Quan]開狀态(Tai),且閥(Fa)門上的鎖開裝置(Zhi)應當被固定,使[Shi]閥門無法通過手柄(Bing)操作關閉[Bi],除非使用專用工具開鎖後,方[Fang]可利用手柄關[Guan]閉該閥門。
《有機(Ji)規》第16條第1款規定[Ding]“液相有機熱載體[Ti]鍋爐的本體上可不裝安[An]全閥。”此項[Xiang]要求不太全面(Mian)。關于(Yu)液相鍋爐安裝[Zhuang]安全(Quan)閥的問題[Ti],主(Zhu)要考慮[Lü]到鍋爐進出口都裝(Zhuang)有切斷閥(Fa)門,由于鍋爐本身就是系統的熱(Re)源[Yuan],當[Dang]鍋爐與系統(Tong)的連接被切斷後,就可能存在被加熱導緻壓力升高(Gao)的危險,因此該液相鍋爐就必須設置安全閥。如果鍋[Guo]爐和膨(Peng)脹罐之(Zhi)間未設置任何閥[Fa]門[Men]時,則在鍋(Guo)爐上可不(Bu)裝(Zhuang)安全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