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款說明:修[Xiu]改條款。
原條款[Kuan]:《有機[Ji]規(Gui)》第20條。
《有機規》第20條 自動控制和自動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(Lie)要求[Qiu]:
1.液相爐有機[Ji]熱(Re)載體的出口處,應裝有(You)超溫報警和差壓報警裝(Zhuang)置,氣相爐有[You]機熱[Re]載體的出口處(Chu)應裝(Zhuang)有超壓報警裝(Zhuang)置。
2.采用液(Ye)體或氣體燃(Ran)料的[De]有機熱(Re)載體[Ti]爐,應有下列裝置:
(1)根據[Ju]有機熱(Re)載體爐出口有(You)機熱載體溫度(Du)和蒸發量變化[Hua]而自動調節燃燒器燃燒[Shao]負荷[He]的裝置。
(2)熱功率[Lü]≥ 2.8MW時,必須裝有點火程序控制裝置。
(3)爐膛熄(Xi)火保護裝置。
3.有機熱載體爐應裝有自動調節保[Bao]護裝置(Zhi),并在下列情況時(Shi)應能自動停爐:
(1)液位下降到低于極限位置時;
(2)有(You)機熱載體爐出口熱[Re]載(Zai)體溫度超過允許(Xu)值時;
(3)有機熱載體[Ti]爐出口熱載體壓[Ya]力超過允許值(Zhi)時;
(4)循環泵停(Ting)止運轉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