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機[Ji]熱載體容積[Ji]超過 |
·條款說[Shuo]明:修改條(Tiao)款。
原條款:《有機規》第22條。
《有機規》第22條 有機熱載體(Ti)儲存罐(Guan)應盡可能放在加熱[Re]系統最低位[Wei]置,以便放淨鍋爐中的有機[Ji]熱載體,儲存罐與有[You]機熱載體爐之(Zhi)間應用隔牆[Qiang]隔(Ge)開。儲存罐應符合下列(Lie)要求:
1.儲存罐的容積應不小于有(You)機熱載體爐[Lu]中有機熱載體總[Zong]量[Liang]的1.2倍。
2.儲存罐應裝一隻液面[Mian]計,儲存罐(Guan)上部應裝有排氣管[Guan],排氣管應接到安全地點,其直徑(Jing)應比膨脹管(按本規程第21條規[Gui]定的系列)大一(Yi)檔次。
·條款解釋:本條款(Kuan)規定[Ding]了有機熱載體儲罐(Guan)的設置和設(She)計要求。
取消了儲存罐與有(You)機熱載體鍋(Guo)爐之間應當用隔[Ge]牆隔開(Kai),和儲存罐的容積應當不小于有機熱(Re)載體鍋爐中有[You]機熱載體總量的1.2倍的要求。增加了設置儲存罐(Guan)的條件及其容[Rong]積大小的(De)确定原[Yuan]則。
根據《有[You]機規》原條[Tiao]款第22條要求,系(Xi)統内有機熱(Re)載(Zai)體儲罐容[Rong]積不[Bu]應小于(Yu)鍋爐内(Nei)有機[Ji]熱載體總量的1.2倍[Bei]。但實際上,由于有[You]機熱載體熱穩定性(Xing)及鍋爐結構的(De)限制[Zhi],絕大多數有(You)機熱載體鍋爐的本體是不設置排放管線(Xian)及閥(Fa)門的,故也(Ye)無法(Fa)将其中的有(You)機熱載體完(Wan)全排放到儲罐(Guan)内。有機熱載體系統内設置儲罐的功能之一[Yi],是(Shi)儲備系統操[Cao]作中所需最[Zui]小(Xiao)數量的補充用(Yong)有機熱載體,但[Dan]其更(Geng)重要的功能是(Shi)在系統發生有機熱載(Zai)體洩漏時,應當将(Jiang)系統中可能(Neng)被洩漏的有機熱[Re]載體最大[Da]數量[Liang]的收納在儲罐(Guan)裡。
對于一[Yi]個容積較[Jiao]大的系[Xi]統,能夠有效(Xiao)減小系統洩漏量的方法是将該系統的管線和設備通過閥(Fa)門合理地分隔成幾個小的區域,在系統(Tong)發[Fa]生洩漏的情況下,可以(Yi)通過關閉相(Xiang)關閥門将洩(Xie)漏區域與(Yu)系統(Tong)的其餘部[Bu]分隔離開來,同時将[Jiang]被隔離區域内的有機熱載體(Ti)快速排放至儲[Chu]罐[Guan]内。由此,該儲罐的(De)最小容積[Ji]應該(Gai)是[Shi]系統中(Zhong)最大被隔離部分的有機熱[Re]載[Zai]體體積量[Liang]和系統所必需的适當[Dang]補充儲備量(Liang)二者(Zhe)之和。
鍋爐房内安裝的有機熱載體[Ti]鍋爐與儲罐之(Zhi)間的(De)安全距離和位置,屬于(Yu)鍋[Guo]爐房設計(Ji)的安全要求,該項要(Yao)求包括在鍋爐房設計規(Gui)範内,故本條款不再[Zai]對此項要求進行表述(Shu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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