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機熱載體容積超過 |
·條款說明:修改條款。
原條款:《有機(Ji)規》第22條。
《有機規》第22條 有機熱載體儲存罐(Guan)應盡(Jin)可能放在加熱系統最低位置,以便[Bian]放淨(Jing)鍋爐[Lu]中的有機熱載體,儲存罐與有(You)機熱載體爐之[Zhi]間(Jian)應用隔牆隔開。儲存罐(Guan)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儲存罐的容(Rong)積應不小于有機熱載體[Ti]爐中(Zhong)有機熱載(Zai)體總量(Liang)的1.2倍。
2.儲存罐應裝一隻液面計,儲存罐上部應裝有排(Pai)氣[Qi]管,排氣管應接到安全(Quan)地點,其直徑應比膨脹管(按本規程第(Di)21條規定的系列)大一檔(Dang)次。
·條款解釋:本條款(Kuan)規定了有機熱載體儲罐的設(She)置和設(She)計要求[Qiu]。
取消了儲存罐與有(You)機熱載體鍋(Guo)爐之間應當(Dang)用隔牆隔開(Kai),和儲存罐的(De)容積應當不小于有機熱[Re]載體鍋爐中有(You)機熱載體總量的1.2倍(Bei)的要求。增加了設置儲存(Cun)罐的條件及其容積大小的确定原則。
根據《有機規》原條(Tiao)款第22條要求(Qiu),系[Xi]統内有機熱載體儲罐容積不應小于鍋爐内(Nei)有機熱載體總量的1.2倍(Bei)。但實際上,由于有(You)機熱(Re)載體熱穩定性[Xing]及鍋爐[Lu]結構的限制,絕大多數有機熱載體鍋[Guo]爐的本體是(Shi)不[Bu]設置排放管線及閥門[Men]的,故也無法[Fa]将其中[Zhong]的有[You]機熱載體完[Wan]全排放到儲罐(Guan)内(Nei)。有機熱載體系統内設置儲(Chu)罐的功[Gong]能之一[Yi],是儲備系[Xi]統操作中[Zhong]所需最小數量的補充用有機熱[Re]載體,但[Dan]其更重要的功能是[Shi]在系統發(Fa)生有機[Ji]熱載體(Ti)洩漏時,應(Ying)當将系統中可能被洩漏的有機熱載體最大數量(Liang)的收納在儲罐裡。
對于一個容積較大的系統,能夠有(You)效[Xiao]減小系統洩(Xie)漏量的方法是将該系統的管線和設[She]備通過閥(Fa)門合理地分隔成幾個小(Xiao)的[De]區域,在系統(Tong)發生洩漏的情況下,可以通過關閉相關閥門将洩漏區域與系統(Tong)的其餘部分隔[Ge]離開來,同時将被隔[Ge]離區域内的有機熱(Re)載體(Ti)快速排放至儲罐内。由此,該儲罐的(De)最小容積應該(Gai)是系統中最大被隔離部(Bu)分的有機熱載體體[Ti]積量和系統所必[Bi]需的适(Shi)當補充儲備量二者之和。
鍋爐房内(Nei)安裝的有機[Ji]熱載體鍋爐與儲罐之[Zhi]間的安全距離和位置,屬于鍋爐房設計(Ji)的安(An)全要求,該項要求包[Bao]括在鍋爐房(Fang)設計規範内[Nei],故本條款不再(Zai)對此項要[Yao]求進行(Hang)表(Biao)述。
上(Shang)一篇(Pian):連載四十六(Liu):《鍋規•釋義》第十一章 有機熱載體[Ti]鍋爐及系統